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群众体育健身的需要,提高体育设施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体育场馆,是指由政府投资兴建并面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益性体育场馆,以及本市公办部分中学的体育场馆等。
本办法所称的体育场馆管理单位,是指负责本辖区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和学校体育场馆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为公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单位。根据我市体育场地设施现状,各镇体育场地分布均匀,可满足现有群众健身;城区内以北需对外开放场地有:安居苑全民健身广场、沙州乐园健身场地;南面开放场地有:生态健身广场、沙州润园健身广场、祥云广场、飞天嘉园健身广场;西面开放场地:敦煌三中、天泽小区健身广场、党河风情线健身长廊、桥北社区体育健身中心;东面需开放场地:迎宾广场健身中心、敦煌二中。
第三条 公共体育场馆和学校体育场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公众开放。体育场馆管理单位应依照实际情况制定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
第四条 敦煌市人民政府负责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组织领导,市文化体育和广播影视局负责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沙州镇负责全市各社区,市教育局负责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工作。
第五条 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同级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公共体育场馆和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运行管理协调机制。
各镇、街道应加强与辖区体育设施所属单位沟通协商,促进相关单位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建立辖区公共体育场馆和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二章 公共体育场馆开放管理
第六条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全年向公众开放,但因维修、保养、安全、训练、赛事或者季节因素关闭的除外。
公共体育设施应在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和政府指定日免费开放。
第七条 公共体育场馆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告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并报所属教育、体育主管部门。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向公众公告;需要临时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向公众公告。
第八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包括场馆管理规定,管理单位和锻炼者的权利与义务,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并在公共体育设施区域显著位置标明体育器材、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标志及无障碍标志;
(三)定期对设施设备活动场地、活动器材进行保养、对安全性能定期检查并及时维修;
(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以及人员。
第九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要求加强有关人员培训,明确岗位职责、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规范工作流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完善场馆标准化服务内容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共体育设施安全保卫、活动管理、人群管理、风险管理、环境保洁等方面标准。
第十条 公共体育设施在开放期间由管理单位办理公众责任保险。鼓励参加场馆体育健身锻炼活动的市民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参与活动市民由于场地、器材不安全造成的人身伤害,由管理单位负责承担责任,市民锻炼方法不当或是因其他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均有自己承担。
第三章 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体育设施向本校学生开放的时段应当与向社会开放的时段错开。
第十二条 具备开放条件的学校,应当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根据实际调研情况,确定敦煌二中、敦煌三中体育场地对外开放)
本办法所称的具备开放条件,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校体育设施相对独立,体育场地要与学生生活区、学习区实施硬隔离;
(二)有保障校园稳定、安全,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安全隐患排查的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暂时不具备开放条件的学校,可以不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
第十四条 教学时间内,学校体育设施应主要满足学校体育工作和本校师生体育锻炼需求。
周一至周五学生离校后,学校应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每天开放时间应不少于3小时。公休日、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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