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过程中,一旦出现旅游者人身、财产被损害的现象,游客首先想到的往往是向旅行社索赔。那么,在组织游客参加旅游的过程中,旅行社到底承担哪些安全保障义务?
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旅行社对旅游者的人身、财产负有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行社对旅游者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旅行社不仅在组织团队旅游期间应当对旅游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也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里的“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行社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
具体来说,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安全保护义务。旅行社应设计合理的旅游产品和旅游路线,危险系数高的旅游项目及旅游景点不应纳入旅游路线中;旅行社应谨慎选择有合格资质的旅游辅助者,提供有保障的餐饮、住宿等服务。
二、告知警示义务。对于旅游行程中的注意事项、旅游景点中比较危险的区域等,旅行社应当提前向旅游者说明,给予明确提示。
三、适当救助义务。旅游行程中一旦发生意外事件,旅行社要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采取合理的处置措施。
对于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旅行社应该遵守这些规定。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则应参照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进行判断。即以同类情况下,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理性人所采用的标准来进行客观认定。例如,旅行社组织游客体验漂流项目,其间,有游客因触碰礁石受伤,由于漂流地点比较偏僻,游客未能得到及时治疗,留下残疾。旅行社认为,自己已经告知游客漂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而应当免责。然而,虽然旅行社尽到了告知义务,但是,按照同等情况下其他有经验的旅行社会在游客受伤后及时安排游客就医这一标准,该旅行社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例如,在跟团旅行中,游客在旅行社安排的酒店就餐,因酒店的食品安全不过关造成食物中毒,酒店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作者系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人民法院 朱云)
来源/敦煌非凡假期国际旅行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