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村落既要保护又要发展,如何兼顾?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的《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较好地兼顾了保护和发展的问题,确保传统村落保护,“不变味不丢魂”。
自然村落、传统村落,是先民遗留下来的富含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的居住场所,也是充溢着沧桑美和厚重记忆的精神家园。留住传统村落,留住文化和记忆的根脉,给忙、茫、盲的现代人带来心灵的安静、内在的幸福。
在轰轰烈烈的传统村落开发规划和保护进程中,我们保护了一大批濒临消失的古村落,也因为保护步伐走得太快太急,而出现了一些不良倾向:村落保护的商业化气息过于浓郁,将传统村落当成“旅游提款机”,忽视了村落固有的文化生态,有导致生态文化灾难的隐患。过分注重村落外表的整齐划一、富丽堂皇和高大上,忽视了村庄“人”的感受,没了原住民,没了原始行业和行当,没了活力和生机。
及时出台《条例》,给传统村落保护行为分门别类、设定框架、详细界定、规范约束,给社会大众提供登高望远的观念引领:传统村落保护是一项非常严肃、非常专业的事情,它需要理论指导、宏观规划,而不是随心随欲在墙上画画,就可以实施保护行为了;它需要法律来保驾护航,而不能有铤而走险、野蛮开发、极端功利。
比如针对村落保护中的空心化态势,《条例》规定,“保护传统村落应当保持村落空间、历史和价值的完整性,维护文化遗产存在、形态、内涵和村民生产生活的真实性”,提醒人们,我们要保护有形的村落,更要保护无形的文化,要注重从“人”的角度切入保护,想方设法留住传统村落的原住民,让他们参与村落保护过程,认识到村落中蕴含的丰厚价值,激活传统文化自信力和积极传承的热情,留住村落固有的文化形式、文化生态、“活态文化”,留住村庄的风俗人情和道德观念,留住村落的灵魂和生机。
再比如针对村落保护中的过度商业倾向,《条例》强调“注重传统文化和生态环境的延续性,防止传统村落空心化、过度商业化”“在传统村落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应当尊重村民意愿,并对村民所有的建(构)筑物处理作出约定”,提醒人们,村落保护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赚取真金白银,商业化开发更是为了给保护工作提供物质保障。如果因为赚钱而忽略了文化敬畏感,流于庸俗,霸王硬上弓,丢失了传统村落的文化风貌,让“文化遗产”变成“文化遗憾”,便成了舍本逐末。所以,我们才要通过法律规定,尊重村民意愿,尊重保护规律,学会问计于民、问智于民、问需于民,遏制和杜绝各种市侩化倾向。
我们相信,有了《条例》的规范和引导,传统村落保护过程中的各种不良倾向受到了遏制,人们的文化敬畏感、规律敬畏感、生态敬畏感就会得到激活,守住传统村落的味和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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